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偉碁有限公司、李偉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 權 人 偉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楚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楚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