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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債務人
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強
債務人
黃雅芳
債務人
TAN YEW CHUAN(陳友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53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比)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1 53,317元 110年9月14日 3.48 110年10月14日 002 86,469元 110年11月20日 2 110年12月20日 003 213,219元 110年9月14日 3.48 110年10月14日 004 778,205元 110年9月20日 2 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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