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吳志強、黃雅芳、TAN YEW CHUAN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債 務 人 新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強 債 務 人 黃雅芳 債 務 人 TAN YEW CHUAN(陳友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53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比)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1 53,317元 110年9月14日 3.48 110年10月14日 002 86,469元 110年11月20日 2 110年12月20日 003 213,219元 110年9月14日 3.48 110年10月14日 004 778,205元 110年9月20日 2 110年10月20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