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素娟即阿卜肉品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陳素娟即阿卜肉品商行 尤卜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