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雄、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非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非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非訟代理人 張家寧律師 債 務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圓壹億柒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