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累計118,557元正未給付,其中33,333元為消費款;81,6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33元 高銘 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