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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累計118,557元正未給付,其中33,333元為消費款;81,6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33元 高銘 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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