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羅鳳英即勝鵬機電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債 權 人 羅鳳英即勝鵬機電工程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家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家泰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張家泰擔任台北康橋社區主委,委託伊修繕大樓發電機,迄未支付修繕費用等語,則修繕契約當事人係台北康橋社區管委會,而非張家泰個人,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家泰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債權人已於111 年4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