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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債權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泰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正隆業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正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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