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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蔡明輝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志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羅秀環 債 務 人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明輝 人 債 務 人 郭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日及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87,503元 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 003 新臺幣 1,119,996元 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4 新臺幣 1,194,442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5 新臺幣 1,155,556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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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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