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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羅秀環
債務人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明輝
債務人
債務人
郭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日及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87,503元 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       003 新臺幣 1,119,996元 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4 新臺幣 1,194,442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5 新臺幣 1,155,556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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