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琮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