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 債權人
- 惠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玉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魏芳瑜律師
- 債務人
- 動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壹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肆萬壹仟肆佰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