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輝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逸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輝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95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