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 債權人
-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承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敏慧
- 債務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美金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參角,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