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余祈霖、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陳世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債 務 人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其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三、查本件債權人債權人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未修繕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有位於東禧天下社區之91號車位上方天花板滲漏情形,致第三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因停放該車位而受損害,因而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出第三人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移轉債權人函、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支付車輛 修繕定金500,000元單據及其匯款單,民國110年6月17日新 北保時捷中心出具該車輛3,963,899元之修繕報價單,並主 張進口車商須俟給付定金後始向國外公司訂購零件,於修繕完成後支付餘額,而該進口車原廠材料、零件因COVID-19疫情延滯,到貨日期無從確知,修繕債務於債權人繳交定金時即屬「可得特定」之債務等語。然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縱依債務人申請之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漏水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系爭車位上方天花板因冷凝溫差造成冷凝水沿著污水管邊往下滴落造成該車位上方有滴水情形,惟尚無從認定該車輛因而所受之損害,依前開說明,本件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尚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給付,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