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良將建設有限公司、陳詩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系爭本票之發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新華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 002 林宏明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