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蘇怡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蘇怡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517 002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1 792 003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237 004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05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06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07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08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09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010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