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顯松

  • 當事人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反之,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票號NSA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本院發給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載有受款人「日永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依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載明係由受款人遺失支票,則系爭支票顯已由聲請人轉讓交付給受款人,並於受款人持票中所遺失,難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