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顯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反之,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票號NSA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本院發給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載有受款人「日永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依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載明係由受款人遺失支票,則系爭支票顯已由聲請人轉讓交付給受款人,並於受款人持票中所遺失,難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