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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相對人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兼王光昇之繼承人)
相對人
王光漢(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王惠嫻(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吳王彩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王碧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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