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瑋鴻、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瑋鴻 相 對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業於111年1 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