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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495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顏宥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火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火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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