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珮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珮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於清算開始時,有聯電股票238股、玉山金股票439股,存放於第三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1月14日裁定以「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再將解繳到院之所得款項分配予債權人」為處分方法,有第三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8日函、本院裁定附卷 可佐。次查,第三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9 日陳報,債務人之玉山金股票於111年8月31日獲配股份29股(詳如附表),故計算至111年12月22日應有468股,有第三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本院112年1月5日公務電話紀 錄附卷可查。債務人獲配如附表所示之股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規定,係屬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 使本件變價程序迅速進行,如附表所示之股份應與111年11 月14日裁定所載財產為同一處分方法,均由本院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並將變賣之所得款項解繳到院後,分配予債權人。 四、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84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黃珮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玉山金股票 29 股 依據第三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9日陳報狀及本院111年1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於111年8月31日獲配29股,計算至111年12月22日共計46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