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劉正芳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 聲請人
- 林羿樺律師
- 聲請人
- 劉宜昇律師
- 相對人
-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隆
- 相對人
-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瀛珠
- 相對人
- 胡建軍
- 相對人
- 黃秀川
- 相對人
- 陳淑婷即陳婷淑
- 相對人
- 陳麗卿
- 相對人
- 陳維正
- 相對人
- 徐榮殿
- 關係人
- 王鴻嬪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雙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高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白嘉輝向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借款新台幣(下同)1億6,500萬元,屆期未清償,後由第三人吳嘉勳代表相對人等與姚陳原進行協商,於民國103年5月29日達成8,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之共識,並由吳嘉勳持相對人之土地建物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等物,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05年6月1日,經登記在案。後因姚陳原死亡,復由聲請人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由,取得本件抵押權,然相對人等迄今均不願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8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二)、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