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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聲請人
劉正芳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聲請人
林羿樺律師
聲請人
劉宜昇律師
相對人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相對人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相對人
胡建軍
相對人
黃秀川
相對人
陳淑婷即陳婷淑
相對人
陳麗卿
相對人
陳維正
相對人
徐榮殿
關係人
王鴻嬪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雙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高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白嘉輝向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借款新台幣(下同)1億6,500萬元,屆期未清償,後由第三人吳嘉勳代表相對人等與姚陳原進行協商,於民國103年5月29日達成8,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之共識,並由吳嘉勳持相對人之土地建物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等物,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05年6月1日,經登記在案。後因姚陳原死亡,復由聲請人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由,取得本件抵押權,然相對人等迄今均不願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8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投資協議書、補充協議書(二)、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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