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先健企業有限公司、汪美華、楊學洋、劉育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美華 相 對 人 楊學洋 關 係 人 劉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在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