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美華
- 相對人
- 楊學洋
- 關係人
- 劉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在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