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398號
- 聲請人
- 興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因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廢止登記,認有查明清算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112年1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