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
- 聲請人
-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 相對人
- 陳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之利息,但未記載提示日日期)。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之利息,但未記載提示日日期)。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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