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原告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法人
- 被告陳秉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之利息 ,但未記載提示日日期)。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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