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宗鵬、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劉玉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宗鵬 相 對 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91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7年1月30日 1,222,138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2 107年1月30日 152,767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3 107年1月30日 152,767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4 107年1月30日 152,767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5 107年1月30日 152,768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6 106年5月18日 452,912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7 106年5月18日 75,486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8 106年5月18日 75,485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09 106年5月18日 75,485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010 106年5月18日 75,485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3日 CA0000000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