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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聲請人
萬家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鴻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承翰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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