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廖伸華、利信營造有限公司、許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伸華 相 對 人 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淵清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就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前述事項,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 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四件,其發票日均僅記載「109年8月」,未記載日,依前開說明,附表二所示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一: 111年度司票字第00305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8年8月19日 50,000元 109年10月25日 109年10月25日 TH048184 002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TH048188 003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TH048189 004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4月25日 110年4月25日 TH048190 005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TH048191 006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5日 TH048192 007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TH048194 008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TH048195 009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25日 TH048196 010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5日 TH048197 011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0年12月25日 110年12月25日 TH048198 012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TH048199 013 109年8月19日 50,000元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TH048200 014 109年8月19日 45,492元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5日 TH048282 本票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9年8月 50,000元 109年11月25日 TH048185 002 109年8月 50,000元 109年12月25日 TH048186 003 109年8月 50,000元 110年1月25日 TH048187 004 109年8月 50,000元 110年7月25日 TH04819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