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鴻汽車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08號 聲 請 人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