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石意如
- 原告石宏裕、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石宏裕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市淡水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