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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 原告
    石宏裕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石宏裕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市淡水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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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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