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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陳棟松

  • 原告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 相 對 人 寬達配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棟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更名並遷址至新北市八里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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