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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25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抗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彭明珠
關係人
盧勁維
關係人
蔡律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一項關於選任地政士盧勁維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部分廢棄。

選任蔡律灋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桂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民國110年7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法院在指定無人繼承之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時,應綜合個案之主觀、客觀所有相關情狀,妥為考量後,選任適合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就此類非訟事件,本具有裁量權,並不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明或主張之拘束,而應依職權妥為選任。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於民國111年8月9日具狀陳報盧勁維地政士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然俟因其又向抗告人表示不願擔任,故抗告人於111年9月8日具狀陳報前情,並檢具關係人蔡律灋律師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影本,請求改選任關係人蔡律灋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惟因本院已於111年8月31日裁定選任地政士盧勁維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並改選任關係人蔡律灋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0年7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等情,有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債權證明文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公告等件影本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8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核閱屬實,堪信抗告人於原審之主張為真實。是抗告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惟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院斟酌抗告意旨陳明抗告人原於111年8月9日具狀陳報盧勁維地政士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然因其又表示不願擔任,故抗告人於111年9月15日收受本件裁定前之同年月8日即具狀陳報請求變更選任關係人蔡律灋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關係人蔡律灋律師之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影本附卷可考。經核蔡律灋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實務經驗,且其行止受律師法規範,與被繼承人及債權人間亦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應可適正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較選定無意願之關係人為妥。原裁定指定關係人盧勁維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固非無據,然關係人蔡律灋律師既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能利用其專業辦理後續清查、應訴及變賣遺產與清償債務事宜,較指定無意願之關係人盧勁維擔任遺產管理人,應更為適當。是以,原裁定選任地政士盧勁維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將原裁定第一項廢棄,並改選任關係人蔡律灋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5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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