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台光、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廖書尉、方穗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458號擔保提存 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700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萬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假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