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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聲請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對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對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4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700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假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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