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白淑萍、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逸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淑萍 相 對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50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51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