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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吳慶輝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陽宇莉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聰智楊文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相 對 人 翁聰智 楊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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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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