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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王三本
聲請人
黃偉欽
聲請人
廖正河
聲請人
鄭秀琴
相對人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視同相對人 賈紹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及視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4,19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之,並應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賈紹威即共同訴訟人應負擔之金額,對賈紹威必須合一確定,爰將賈紹威列為視同相對人,合先敘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龍形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賈紹威負擔百分之14、聲請人黃偉欽負擔百分之6、聲請人廖正河負擔百分之11、聲請人鄭秀琴負擔百分之6、聲請人王三本負擔百分之5 、被告楊智平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7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賈紹威與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98,王三本、楊智平、廖正河連帶負擔百分之1,餘由龍形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裁定駁回,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03元,應由相對人及視同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98,是相對人及視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4,193元(計算式:65,503×98÷100=64,19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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