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游錦源、天峰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游錦源 相 對 人 天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相 對 人 邵安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天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元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孫元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