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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3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洪珮婷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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