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3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