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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曹惠玲

  • 原告
    高芸茜高世芳
  • 被告
    高世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高芸茜 高世芳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高世洋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06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 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起訴狀附件1所列遺囑無 效。㈡確認被告為起訴狀附件1所列之遺囑執行人身份關係不 存在。㈢被告應將起附表2編號9至11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 3月17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應 給付被繼承人高邱美麗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㈠確認原告高芸茜、高世芳就被繼承人高邱美麗所遺起訴狀附表2之遺產有八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 。㈡被告應將附表2編號9至11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3月17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給付被繼承人高邱美麗全體繼承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原告雖未請求分割遺產,然就其主張之先備位聲明觀之,原告顯係主張遺囑無效後,原告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應以應繼分認定抑或特留分認定而有所不同,故本件以先位之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可。 三、查: ⒈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及第二項確認遺囑執行人身份關係不存在,本件遺囑內容乃記載「建物:雲林縣...土地:雲林縣...,以上建物及土地及『本人其他財產』亦 由長子高世洋繼承」,而本件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及價額如附表所示,又以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可知原告係以其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權利為其訴訟終局目的,是此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524,038元(計算式:30,096,151×1/4)。 ⒉再原告先位之訴第三項聲明部分,係訴請被告將已辦理遺囑登記之編號9至11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為原告本於公同共 有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編號9 至11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價額計算,合計7,770,627元(計算 式:2,515,409元+5,255,218元=7,770,627元)。 ⒊另原告先位之訴第四項部分,係主張被告在被繼承人生前盜領1,500,000元,而請求被告返還1,500,000元予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500,000元。 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7,770,627元定之。至於備位之訴部分,因原告先位聲明 與備位聲明相互競合,二者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70,62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應為78,022元,扣除已繳14,959元,尚須補繳63,0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被繼承人高邱美麗遺產: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公同共有權利部分以被繼承人潛在應有部分1/5計算)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15.16㎡ 13839/41516 (公同共有權利)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85,443元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9.81㎡ 158/1981 (公同共有權利) 2,117元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48.14㎡ 1181/14814 (公同共有權利) 15,825元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 191/2400 (公同共有權利) 2,559元 5 南投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3334/100000(公同共有權利) 1,320元 6 南投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3334/100000 (公同共有權利) 140元 7 南投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3334/100000 (公同共有權利) 213元 8 南投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2300/100000 (公同共有權利) 6元 9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77.18㎡ 1/4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近土地約每平方公尺36,300元 2,515,409元 10 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40㎡ 217/10000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近建物約每平方公尺44,600元 5,255,218元 11 雲林縣○○市○○路000號9樓房屋(即雲林縣○○市○○段000○號建物) 總面積: 117.83㎡ 全 12 出售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之價金1/5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133,265元 13 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1/5 125,683元 14 斗六郵局存款 17,262元 15 斗六郵局存款(定存) 202,600元 16 臺灣銀行存款 95,968元 17 臺灣企銀存款 50,036元 18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0,000股 837,200元 19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債權 18,655,887元 總價 30,096,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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