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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嘉宏

聲請人
張鳳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29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29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2月10日、109年1月14日、110年3月16日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故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最高法院109年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有上開條文立法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29號),因對造於庭上言詞辯論有提出之事證,筆錄漏未記載,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29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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