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姝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明智間請求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2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