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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4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瑞東陳佳君莊惠真

上訴人
林呈峰即車聚點汽車音響
被上訴人
李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768號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25、第468條、第469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及第4 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車用主機一開始遇到冷氣資訊有時會自行跳出顯示,與車用主機之製造廠商反應後,係車用主機線組以及CANBUS協議盒之車型不正確,更換後功能皆正常,而更換時上訴人係提到若再發生一樣冷氣的問題就退費或換機,且被上訴人亦有自行與廠商互留聯絡方式,非上訴人卸責。後來遇到USB有些讀取不到音樂的問題,這是外部輸入裝置,不屬於車用主機的配件及零件,且被上訴人曾在上一個店家更換車用主機,也是因為USB問題共換了5台車用主機仍無法解決問題,上訴人才會建議將車用主機拆下連同USB送回原廠檢查。之後被上訴人遇到導航與音樂聲音比例問題,而此問題只需設定即可解決,並非車用主機有問題,被上訴人卻認為是車用主機之問題而不願配合設定等語。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於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依法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惟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就法律適用究有違背何種法令之具體情事,是難認上訴人已就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合於小額訴訟程序上訴程式之表明。是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既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所違背法規或法則之旨趣或內容,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實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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