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甘明豐、貝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崇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被 上訴人 貝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