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明豐
- 被上訴人
- 貝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