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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鄧雅心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玄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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