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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被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5萬6,78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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