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旭鴻水電有限公司、林重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5萬6,78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