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琇喻、謝進展即上佳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喻 被 上訴人 謝進展即上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