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 原告
- 魯祖安
- 原告
- 魯強生
- 原告
- 魯建生
- 原告
- 蔡松穎
- 原告
- 魯馥瑞
- 被告
-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未繳納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萬6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各原告之住居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6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