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 原告
-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潔
- 訴訟代理人
- 陳達德律師
- 被告
- 蔡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口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未見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之事由或管轄之合意存在,本院亦查無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籍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至原告於訴狀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該址為訴外人麒燿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並非被告之住居所,被告亦非該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而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謄本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