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龍
- 被上訴人
- 楊春雄
吳正雄
賴惠英即昕和工程行
黃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