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昆慶工程有限公司、陳宗龍、楊春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被上訴人 楊春雄 吳正雄 賴惠英即昕和工程行 黃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