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