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世凱、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 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淑卿